在我國對於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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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於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對於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是什麼意思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簡單地説,就是被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給予一定的考驗期,如果考驗期表現良好,那麼刑罰就不執行了。下面是具體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説,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犯罪情節比較輕的行為,一般根據相關規定是可以判處緩刑。緩刑是一種制度,其存在的目的不是為了處罰犯罪行為人,而是為了讓犯罪分子深刻的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從而自覺地進行改正,同時緩刑也是對其一種約束,一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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