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什麼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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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什麼數額處罰?

當今社會,禮制漸漸被曲解,越來越多的行賄受賄事件成為了人們的談資,在對受賄者關於其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調查人員時常會發現受賄者存在多次受賄未處理的情況,不少人會對此存有疑惑,法律中對於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情況應當按照什麼數額進行處罰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什麼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二、關於受賄罪的定罪條件

1、根據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對於受賄罪的量刑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對於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處罰額度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 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 ,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由此可見,對於多次受賄處理的且數額較大的犯罪情況,刑法通常採用最常見的累積數額的方式處罰。受賄罪目前已經成為了目前最常見的刑事犯罪之一,通過了解關於這類罪行的處罰,提醒身邊的家人朋友切忌觸犯法律底線;同時在職的官員也要做到廉政勤政,貪污受賄之風才能得以遏制。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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