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證據質證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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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污罪證據質證規定是什麼?

貪污罪證據質證規定是什麼?

貪污罪證據質證規定是對原告或者是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對方都是需要進行質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説明。

第五十二條 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二、貪污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複雜客體。而貪污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説,貪污罪除了使用騙取手段外,還採用侵吞、竊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資格的人才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其他人只能成為本罪的共犯。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貪污類型的案件,還是其他類型的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如果公訴方提供一定的證據,都是必須要經過對方的質證,才能夠進行作為最終判決的定案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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