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貪污罪證據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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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説貪污受賄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但是在生活當中揭發或者舉報他人貪污受賄,包括我國檢察院在查處貪污受賄的案件的時候,都要注重貪污受賄案件證據的收集,因為一旦證據不充足的話,對當事人和辦案者來説都是有影響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貪污罪證據包括哪些方面?

在我國貪污罪證據包括哪些方面

一、在我國貪污罪證據包括哪些方面?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證明貪污挪用犯罪一般必須有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根據刑法規定,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辦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認定行為人構成貪污罪,必須有證據證明主體身份。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

(1)證明行為人身份、職務的證據;

(2)證明單位性質的證據。除此之外還要有行為人自然方面的證據,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等。

2、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辦理貪污、挪用公款案件,應當有證據證明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主觀故意,或者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公款而挪作用。這方面的證據包括:行為人供述、賬冊等書證,贓款用途證據等。有些作者認為,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非法佔有了公共財物,贓物具體用途和去向不影響對貪污、挪用性質的認定。但在基層的司法實踐中這種認識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認同,所以在查辦貪污案件中,贓物的去向也是定罪的主要證據之一。

3、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指非法佔有的財物系公共贓物、挪用公款的證據,有關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和犯罪的影響、危害後果等)方面的證據。

4、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例如: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對此應當有證據證明。具體包括證明作案時間、地點、過程的證據;證明貪污、挪用數額的證據等。

5、有關犯罪情節的證據。犯罪情節與量刑處罰緊密相連。對於辦案中認定的犯罪情節包括犯罪數額、法定從輕情節、法定減輕情節、法定從重情節、法定免除刑罰情節、酌定從重情節、法定從重情節等以上幾個情節中除犯罪數額是犯罪事實的一個方面,後幾個情節的證據一般包括後果危害、社會影響、認罪態度、悔改表現、自首、立功、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方面的證據。

二、貪污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三、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 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 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一條 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目前我國針對貪污罪的證據主要表現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客觀方面以及犯罪情節等各方面的證據。當然檢察院如果接到我國公民舉報國家公職人員有貪污受賄的這種行為的話,也會從各個方面進行偵查,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會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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