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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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受賄罪是身份犯,是國家工作人員才會犯的罪,但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影響力受賄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本文整理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相關知識點,詳情請看下文。

【相關法條】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款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1.本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關係密切人或者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及其關係密切人。如果成立行賄罪或者受賄罪的共犯,按照相關犯罪的共犯處理。

2.為請託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如果謀取的是正當利益的,不成立犯罪。

3.離職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行為的評價:

(1)如果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約定離職後再收受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財物的,成立受賄罪;

(2)沒有約定而在離職後接受對方財物的,不成立犯罪;

(3)離職後利用自己先前職務或者職位的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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