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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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人都有能力可以支付訴訟案件的律師費、訴訟費的,但是有時向人民法院提前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唯一的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辦法,針對此種現象,我國出台了法律援助的規定,只要符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情形,就可以得到免費的法律援助。

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辯護情形有哪些?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二、法律援助的途徑有哪些

1、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沒有指定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和老年人為被告而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4)法院認為案情重大,需要進行辯護的,法院也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2、向法律援助機構或司法行政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向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由單位或居民委、鄉村出具特別困難的書面證明,如果申請事由合理,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的20天之內予以答覆。當事人如果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審議一次。如果法律援助機構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三方需要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書,以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有上述可以得知,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徑有2個,既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自己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但是並非只要滿足這些條件,就可以得到法律援助,我國司法機關受理的訴訟案件一般都是自訴案件,若當事人不提出請求,即使滿足條件,也是不會得到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不得收取當事人的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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