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被委託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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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被委託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關於辯護人,一般只會出現在刑事案件當中,即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其委託1-2名辯護人,來實際提供刑事辯護,爭取合法的權益。那現實中究竟誰可以被委託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誰可以被委託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一種拒絕辯護是指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以上就是對什麼是辯護人,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問題的解答。總之,雖然辯護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願的約束。但是,辯護人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並且辯護人只有辯護的職責,沒有控訴的義務

在刑事案件中,雖然很多時候我們看到都是由專業的律師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擔任辯護人,但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其實並沒有限定只能由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除了律師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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