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未遂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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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犯罪未遂的意思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犯罪未遂的意思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徵是: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説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一種犯罪行為被發現時的犯罪狀態都是不一樣的,對於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來講,當然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要比犯罪既遂好的多,因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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