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哪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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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哪個優先?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哪個優先?

合同責任還有侵權責任沒有優先之分,按照實際情況分析。

民法典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合同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二、什麼是法律上的優先權

優先權是法律上基於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一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優先權並非單獨存在的一類權利,而僅是對一些權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強,其性質仍未完全脱離其所強化的權利本身的性質。被法律賦予優先受償效力的特種債權雖具有物權的一些效力特點,但其與抵押權、質權等典型擔保物權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規則等方面有重大差別,不宜相提並論。鑑於優先權既不同於普通債權,也與典型擔保物權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將其定位為準擔保物權。

三、優先權的法律特徵

1、優先權是一項特殊的權利。通過以上對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比較可以發現,將優先權歸為擔保物權的做法是很牽強的。這種歸類方法是基於優先權與擔保物權具有一些類似的外部特徵以及優先權具有一部分與擔保物權類似的效力,因此立法者在基於一種目的要保護一種債權時,可以借用擔保物權的概念來描述這種優先受償的效力。實際上,優先權既有別於物權,也不同於債權。

2、優先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優先權的涉及範圍主要包括訴訟費用、醫療費用、喪葬費用、受僱人員的工資和各種補貼、補償金、税收、各種保險費等,這些費用涉及對社會生活有重大影響的行業,對這些債權的受償加以保護體現了明顯的社會公共政策。從經濟學的角度考察,這些行業需要維持基本效率,從而不能完全進行市場化運作,因而法律的直接干預成為必要。

3、優先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特殊債權人的利益。發端於羅馬法的優先權制度,以特殊的社會領域為視點,以保護特殊債權為使命,以實現實質正義為追求,以破除“債權平等”為原則。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優先權制度的內容也不斷擴充,但是制定優先權制度的目的不應該背離其本意,即保護特殊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優先權無存在的意義。

4、優先權直接由法律規定優先順序。優先權的順序應當直接由法律規定,無論一般優先權還是特別優先權,不僅對於何種債權可以發生優先權由法律來明文規定,而且這些優先權之間的行使順序也由法律明文規定。這與抵押權的順序依當事人的登記的先後而定顯然不同,對此根本不存在當事人的意志,不存在當事人的意識自治,體現了很強的立法政策性。

法律存在優先權的概念,但是不同領域的法律法規不存在誰優先的情況,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優先權是一項特殊的權利,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特殊債權人的利益,直接由法律規定優先順序,是一種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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