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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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實務處理上我們將合同分為要是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我們需要解除合同時,不要式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呢?其實我們不要式合同的解除方式和要是合同的大致相同,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為大家提供參考。

不要式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有以下方式:

1、協議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區分不要式與否的條件: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可以看出,我們的不要式合同的解除方式其實是與要是合同的解除方式差不多的,我們當事人可以雙方協議解除這份合同,當然在遇到我們《合同法》中規定的法定可以解除的四個條件成就時,我們也可以單方面的解除我們這份合同,其實我們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分只是在訂立之初有差異,但在其它效力規定上兩種合同的差異並沒有什麼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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