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審判方公訴方辯護方都必須要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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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審時審判方公訴方辯護方都必須要存在嗎?

庭審時審判方公訴方辯護方都必須要存在嗎?

整個審判過程由審判長主持。一般由公訴方先發問,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更為適宜時,經辯護方提出後,也可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訊問被告人及詢問證人應注意的問題

(1)公訴人不應打斷或限制被告人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完整陳述,應注意聽取被告人在陳述中暴露出的觀點,並在被告人作完整陳述之後,在審判長主持下,開始訊問被告人。

(2)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第一輪訊(詢)問完畢後,公訴人應表明“訊(詢)問暫時到此”。根據辯護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發問的情況,公訴人可以對被告人、證人繼續訊(詢)問。

(3)要根據不同被告人、證人的特點,講究訊(詢)問的方式、方法,注意語言簡潔、明瞭、準確,避免影響被告人供述或者對證人進行誘導性詢問以及其他不當訊(詢)問。辯護人對被告人或者證人進行誘導性發問可能影響陳述或者證言的客觀性的,公訴人應當及時提出意見,提醒審判長予以制止或者合議庭予以注意,對於受誘導或者其他不當詢問而導致陳述或者證言不具有客觀性的,應當要求審判長對該項陳述或者證言不予採信。

(4)被告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與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的陳述一致或不一致的內容不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讀被告人陳述筆錄。如果不一致的內容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讀被告人陳述筆錄,並有針對性地訊問被告人,或者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

(5)詢問證人時,公訴人應當首先要求證人就其所瞭解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進行完整陳述。之後,根據需要,經審判長許可後,對證人進行發問。除證人表達能力不強,或者精神緊張無法連貫陳述的特殊情況外,公訴人一般不應直接發問。發問應採取一問一答形式,問題力求簡潔、清楚。詢問證人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順序,首先由公訴人進行。對於辯護方提出的證人,公訴人可以根據證人當庭陳述具體情況,認為由辯護方首先詢問更為適宜時,經辯護方提出後,也可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

詢問證人,應針對證言中遺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爭議的內容,並圍繞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進行。證人進行虛假陳述的,應當通過發問澄清事實,必要時宣讀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的證言筆錄,或者宣讀、出示其他證據對證人進行詢問。

(6)詢問鑑定人可以參照詢問證人的方法進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開庭是屬於比較嚴肅的一件事情,訴訟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更好的辦理,而對於訴訟庭上的人也是必須要完全的存在才能成立一起訴訟案,所以,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就要準備好,這樣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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