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辯護方法要從哪些方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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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公務罪辯護方法要從哪些方面進行?

妨害公務罪辯護方法要從哪些方面進行?

妨害公務罪是常見罪名,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為3年。因此,如果沒有無罪辯護理據,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諒解、又沒有累犯等限制條件的,都可以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而無罪辯護的理由,從刑法規定上看包括三點,即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不屬於“阻礙行為”、阻礙的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從辯護實踐看,只有最後一點才最具有無罪辯護可能性。同時,醉酒的人妨害公務罪,具有其特殊性,需要謹慎處理。

為了行文方便,本文只考慮《刑法》第277條第1款的“妨害公務罪”行為,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妨害公務罪的無罪辯護有一定困難,困難在於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很難取得。

二、辯護

無罪辯護的理由,從刑法規定上看包括三點,即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不屬於“阻礙行為”、阻礙的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從辯護實踐看,只有最後一點才最具有無罪辯護可能性。

1、阻礙的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的無罪辯護一般思路

這是“妨害公務罪”中“公務”的合法性問題。被告人雖然實施了暴力、威脅行為,該行為雖然阻礙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定行為,但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行為”,則有無罪辯護可能性。

這包括通常的兩種辯護思路。

防守型辯護思路,是證明指控證據中的“依法執行職務”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標準――這尤其體現在有監控錄像的視聽資料證據而公訴人拒不提供的情況之下。

進攻型辯護思路,是收集目擊證人的證人證言,以證人證言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是在“依法執行職務”――這在辯護實踐中是有可能性的、也是有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尋找證人的方式要合法,而且最好書面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否則《刑法》306條會把辯護律師“請”到公安局詢問情況的。

辯護實踐中,如果在法院階段採用進攻型辯護策略成功,檢察院會主動撤回起訴,最後作出不起訴決定。

2、其他無罪辯護理由

就暴力行為的類型而言,可以進一步區分為“進攻型暴力”與“防守型暴力”,一般認為,被告人實施的單純擺脱、掙脱等“防守型暴力”,不屬於妨害公務罪的暴力,可以據此作無罪辯護;

就暴力行為的程度而言,如果是被告人因合理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與國家工作人員發生輕微衝突、未致輕微傷以上的,不屬於妨害公務罪的暴力,可以據此作無罪辯護;

就阻礙而言,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對象(比如被拘留人、被留置盤問人)對執行職務人實施的輕微暴力行為,一般認為沒有期待可能性,可以據此作無罪辯護。

綜合上面所説的,妨害公務罪是嚴重的違反法律的規定的,但只要案件的犯罪輕節輕,沒有什麼危害性是可以作無罪的辯護,因此在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有合適的理由、還必須要有證明案件的證據,所以,辯護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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