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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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是什麼

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有三種方式: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一項沒有例外的權利。

二、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辯護權。

所謂辯護權,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申辯和辯解

説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認為應當減輕、從輕、免除處罰,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訴訟權利,他們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都同辯護權密切相關。辯護權如果得不到保障,其他訴訟權利的行使,也不可能得到保障。

辯護權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託辯護人幫助共同行使。

其二,人民法院及公安、檢察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

公安、檢察機關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主要應表現為:

(1)在偵查、起訴階段 ,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申辯和解釋,並應認真聽取。

(2)從傳訊犯罪嫌疑人時起 ,就應當告知他享有辯護等訴訟權利。

(3)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保證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主要應表現為:

(1)依法在開庭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 ,使被告人有足夠時間準備辯護。

(2)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並應告知可以委託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

(3)依法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 ,必須依法指定。

(4)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 ,對其中正確部分應當予以採納。

辯護在案件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辯護一般會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當然了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拒絕辯護的,嫌疑人可以進行拒絕兩次,不過有特殊情況的人比如是聾啞殘疾人不可以拒絕,必要要有辯護律師,這樣可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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