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程序辯護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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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辯護程序辯護規則是怎樣的?

刑事辯護程序辯護規則是怎樣的?

辯護規則如下:

(一)偵查階段刑事辯護的新規則

1、律師地位發生變化:由諮詢律師變為辯護律師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款經修改後成為新修《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的內容,即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這種地位的變化,其法律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將犯罪嫌疑人及其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請辯護律師的時間推進到偵查階段;為偵查階段擴張辯護律師的權限奠定基礎;偵查階段的辯護屬於律師的專屬辯護領域。

2、辯護律師職責和權限發生變化:強化作用,增加權利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內容,即“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新修《刑事訴訟法》強化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增加了“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和“提出意見”兩項權利,同時把申請取保候審修改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二)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的理解與適用

1、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途徑:(1)通過法律文書知悉;(2)向偵查機關了解罪名。

2、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第6條規定,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是指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罪名的主要事實。對於何謂主要事實,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都沒有作出規定。《修改決定》的起草者認為,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主要是指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以及對案件偵查的有關情況,包括有關證據情況等。在不影響案件偵查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偵查機關應當儘量向辯護律師披露案件的有關情況。筆者認為,《修改決定》起草者的觀點更符合立法意旨,值得借鑑。

(三)關於辯護律師提出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1、提出意見的時間:按照新修《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在偵查終結前提出。

2、提出意見的方式:從一般意義上看,辯護律師主動提出辯護意見;在特殊情況下,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或檢察人員也可以主動要求律師提出辯護意見。

3、提出意見的形式:口頭或書面。

4、辯護意見的內容:既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方面即實體方面的內容,也包括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程序方面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辯護律師收集到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的三類無罪證據,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建議以辯護意見形式主動向偵查機關提出。這種情況類似於辯護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的無罪辯護,以律師辯護意見的形式提出,顯得名實相符。

(四)關於律師在審查逮捕程序中提出辯護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據此,辯護律師在審查逮捕程序中有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

1、提出意見的時間:審查逮捕過程中。

2、提出意見的方式:從一般意義上看,辯護律師應當主動提出辯護意見;在特殊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主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前引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款對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規定就是一個例證。

3、提出意見的形式:口頭或書面。

4、辯護意見的內容:《訴訟規則》第309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應當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害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內容。

二、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的理解與適用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4款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由此,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的權利。

1、核實證據的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2、核實證據的起點: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3、核實證據的來源:從偵查機關查閲、摘抄、複製有關證據及自行調查收集的有關證據材料。

4、核實證據的目的:確定相關證據材料的可靠性。

5、核實有關證據的方式:新修《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和配套規定都沒有涉及這個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從辯護律師的安全考慮,部分“宣讀方式”、部分“閲讀方式”值得肯定與借鑑。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辯護律師按照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0條收集到的三類無罪證據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如果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可見,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並非僅限定於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在偵查階段也存在,不過核實的證據僅限於辯護人收集到的無罪證據而已。

刑事案件在不同審理的階段,都需要遵守不同的規則,不論是律師還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司法人員,都需要遵守這些規則。對於當事人或者是律師違反規則,會受到司法處罰。若是司法人員違反規則,那麼司法審判可能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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