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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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辯護意見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結合本案證據材料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總的辯護意見就是A不構成詐騙罪,A的行為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行為。

(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構成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一般具有如下要件:

1、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

2、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犯罪活動整體;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同時在共同犯罪中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要有犯罪的認識因素:

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就該案件而言,實際上是分成兩塊,一塊是上游的詐騙犯罪,一塊是下游的轉移贓款的行為。結合本案也就是説下游的依據C為主導,A,B,C共同參與的的轉移贓款的行為。所以對於本案是否構成詐騙犯罪的共同犯罪要區分人員處以上游犯罪還是下游犯罪。如果下游犯罪行為人事前與其上游犯罪行為人有通謀,事後實施了轉移贓款行為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前並無通謀,僅僅是事後實施了轉移贓款行為的,則只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3、本案無證據證明A與C的上線主觀上存在詐騙錢財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各行為人間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否則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及書證證據,同時根據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對C指控,被告人A與C都是幫助別人取錢行為。具體怎樣騙的A根本不知情。更不知道錢被打入那個銀行卡里。A所做的僅僅是錢打到詐騙分子提供的銀行卡里後(此時已經詐騙既遂)再由其他人通過pos機進行轉移。那麼接下來的取款行為更是轉移已經詐騙既遂贓款。

在本案中騙取他人錢財從着手實施犯罪到行為即遂全過程,A都處於不知情的狀態,詐騙所得錢款完全由被告人詐騙分子控制。在本案的犯罪中被告人詐騙行為已完全實施終了,然後才指使C,A將所騙錢款從POS機上取出後並交給了C。整個過程A根本就不知情。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A,

(1)未共同預謀,

(2)更未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而且本案全部案卷證據和庭審調查,沒有一份證據能證明C與A主觀上具有共同詐騙的故意。結合本案證據A詢問筆錄中供述:A筆錄C找我辦理pos機,綁我的銀行卡,辦理時都是我自己的證件。辦理pos機也是C支付的費用。後C把pos機拿走了。但綁定的卡在我身上。C説卡到我綁定的銀行卡里讓我幫她取出來。到時取一萬給我提400元。一共幫單雙取24萬多。我介紹過BC幫助取錢。我給B説的先辦理pos機綁定銀行卡。辦理好後C把卡號給我的。把辦理的pos機給C。如果使用了C辦理的pos機就給我聯繫。我再給BC聯繫。我拉他們兩個取錢取完錢後交給B。取款的流程就是C把辦理pos機刷過後把卡號發給我。我就根據卡號去取錢。如果是他們兩的我給他們説。我沒有問過C錢來歷。以上的供述中一致反應出本案的一個關鍵所在,那就是詐騙實行行為的實施以及實行行為的終了,A並不知情,更未參與。即便A知道銀行卡上的錢是非法所得,但根據詐騙罪的既遂標準來看,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將錢款匯入由A所控制的銀行卡內時,該詐騙行為就已經完成,既然是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那麼後續取款行為就不能認定為詐騙的共犯。

4、本案中A的上限是C,而C也是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起訴的。那麼A更應該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起訴。從本案證據上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A參與了詐騙行為。主觀上也沒有詐騙的意識。沒有和上面的詐騙人員有任何的聯絡。沒有參與詐騙活動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所以王陽陽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5、對於A的轉移贓款的數額應該認定為91000元,贓款轉入C卡里的35000元應該認定是B和C的共同犯罪數額。因為C辦理POS機是C要求辦理的,且名字也是C的名字,取款也是B和C所取。雖然錢直接交給了A但僅僅是A轉交一下。中間A也沒有提任何錢。所以對於該筆錢辯護人任何不應該算在A轉移贓款的數額。還有辯護人想要説的就是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對於C的指控並沒有含本案的兩筆數額,如果該35000元認定A的犯罪數額的話。那麼這兩筆更應該認定C的犯罪數額。因為C不但經手轉移贓款還中間提了好處費。基於以上辯護人認為該35000元不應該認定A的犯罪數額。

6、A在本案中應當認定從犯,因為在整個犯罪中A僅僅取了較少的錢。且獲利相對較少,起次要作用。在整個取款環節中A系受C指示參與進來的,具體怎樣實施取錢也都是C安排的。也就是説在整個取款環節中C也是起次要作用的。所以應當認定C為從犯,依法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7、A應當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因為A是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詢問的。到派出所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經過派出所核實A繫上網通緝人員。後把A抓獲。根據解釋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因此,自動投案並未將時間要件限定在“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而是規定在“犯罪後到第一次受到訊問、被採取強制措施前”的任何時間。所以A的行為系自首行為。

8、A願意積極退贓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同時A也願意繳納罰金。懇請法院能對A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檢察機關指證是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罪責時就應該從這個罪名的構成入手,最開始就應該確定被告人並沒有任何的跡象屬於這樣的罪行,除此之外還需要在辯護詞中表明當事人的態度以及對過錯部分的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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