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辯護詞可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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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辯護詞可以有嗎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辯護詞可以有嗎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採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可以監視居住。

可以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予以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停止死刑執行。

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死刑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四、可以監外執行。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五、不適用死刑。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六、應當宣告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當中對於孕婦有特殊的法律保護,但並不代表懷孕就能免除刑事處罰,如果孕婦犯罪的那麼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依然會結合犯罪情況來追究孕婦的法律責任,從而進行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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