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委託辯護人來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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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可以委託辯護人來辯護?

誰可以委託辯護人來辯護?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哪些人可以聘請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

主要表現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的請求送交相應的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1、辯護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2、如果被告人屬於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許。

也就是説,在法定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指定辯護的義務。

只要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是被告人本人,以及他們的親屬,法定代理人都是可以為他們進行辯護的,當然也存在着一些盲聾啞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他們的辯護人一般是由法院這邊派出義務的法律援助來為他們進行辯護,當然存在着死刑的情況也是同樣的,主要還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我國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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