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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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公正、合理、正確、民主地進行刑事訴訟,國家法律賦予被告人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手段,即被告人享有辯護權,辯護權的行使有兩種方式,一是自己行使,二是委託行使,由於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大多數人都選擇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許多被告人和辯護人在瞭解的過程中逐漸信任磨合適應,但是也有磨合不在一起,矛盾越來越大的。

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嗎?

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嗎?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若是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機構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法律授助機構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按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法律授助機構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2、被告人屬於應當指定辯護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這意味着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對於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如果被告人自己沒有委託辯護人,可以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但這種拒絕的權利只有一次。對於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審判階段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由上面內容可見,被告人第二次拒絕辯護人後,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只能自行辯護,由此可見,被告人拒絕的機會有兩次。法律對辯護權的規定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及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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