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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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是否可以?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是否可以?

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是可以。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區分情況處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辮護後,沒有辯護人(被告人只委託有一名辯護人,或者同時拒絕兩名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宣佈休庭,擇日開庭;仍有辯護人(被告人委託有兩名辯護人,只拒絕其中一名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辯護權,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2)對於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確立如下處理原則: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3)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4)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准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5)依照前述規定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佈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願縮短時間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與《1998年解釋》規定不同,此種情形下應當是“宣佈休庭”,而非“宣佈延期審理”,且準備辯護的時間應當計人審理期限。

二、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的程序

1、一般案件

除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

可以拒絕兩次(無需理由),結果是自行辯護。

2、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

只能拒絕一次(拒絕指派的辯護律師辯護的,需要正當理由),結果必須有辯護人辯護。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被告人他是存在着指定辯護的狀況,或者是説他自己請了一個律師,但在辯護的具體過程當中發現對這個律師並不滿意,從而拒絕這個律師繼續的為自己辯護下去,此時合議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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