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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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對中止犯必須從寬處罰,是我國刑法關於處罰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則。因此,不論犯罪行為的性質如何,也不論犯罪行為造成的現實危害怎樣,只要構成中止犯,就必須對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因為中止犯既然自動放棄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大為減少;沒有造成損害,説明客觀上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從而應當免除處罰。這樣做,可以鼓勵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懸崖勒馬,因而有助於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3、對於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因為造成損害,説明行為人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應免除處罰,而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種類

1、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

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着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於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

例如,甲攜帶凶器去殺乙,路上遇到幾名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聯防隊員並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後來甲內心悔悟,打消了殺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實行殺人的行為。甲的行為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

實行階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實行過程中,自動地中止了實行行為。

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見乙痛苦的慘狀產生了憐憫之心,中止了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實行階段的中止。

2、終了中止和未終了中止

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

未實行終了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的實行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中止了犯罪行為的實施,當然也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例如,甲想去某倉庫行竊,之前甲去倉庫周圍“踩道”,決定行竊及出庫路線。某夜,甲按照事先觀察好的路線進倉庫行竊,在搬東西時,碰到了堆放在倉庫中的水桶,水桶發出巨大響聲。甲驚慌,急忙逃走。甲的這種行為屬於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

犯罪中止跟犯罪未遂不是一個概念,犯罪中止要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首先是犯罪人是自己真誠悔悟的,然後良心發現而停止的犯罪;或者是因為在犯罪中,由受害人或者是第三者勸説自己主動放棄的行為;再或者是因為害怕被判刑而停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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