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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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連續犯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1)《刑法》規定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或者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的,按照一個罪名從重處罰。

(2)《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明文規定重於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的,符合這種情況的連續犯,依照該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

(3)《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對“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罰的量刑檔次,符合某種情況的連續犯,應依照有關的量刑檔次處罰。

二、連續犯判定條件有哪些?

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

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

2、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

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

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3、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

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儘管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4、連續犯實施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

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

總的來説,對連續犯的處罰原則也要充分結合國家法律制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身就是法院量刑時最重要的參考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對連續犯的認定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嫌疑人數次實施了犯罪行為,但觸犯的都是同種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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