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辯護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親屬的委託,並指派我作為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蔘與訴訟,通過會見、閲卷及法庭調查,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不持異議。但被告有如下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

1、被告人周某於20XX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根據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到案情況説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親和民警的通知下,沒有反抗逃跑拒絕阻礙等行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詢問筆錄與周某其後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陳述,其他證人證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已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對被告人周某應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與被害人認識。

被告人周某與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裏玩牌後才去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時才偶然發生犯罪的。這有被害人武某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2、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只是實施了脅迫行為。

強制猥褻婦女是採用暴力、脅迫還是其他方法,這也關係到對被告人量刑的輕重。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如殺害、揭發隱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均證明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強姦你”的語言相威脅。

3、被告人在犯罪後與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處,聯繫。

犯罪後,因深夜門鎖,被告人與被害人沒有離開洗浴中心,兩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間屋裏同一張牀上睡到天亮,期間相安無事,被告人沒有再次強制猥褻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齡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雖已成年,但年齡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國對青少年性教育的不足與缺陷。被告人這次犯罪並無預謀,沒有前科,是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有檢舉他人違法犯罪的情節。

被告人在本案偵查階段就舉報鄭某涉嫌強姦一案,並提供了被害人及相關證人的身份住址等情況。對被告人有利的這些證據司法機關應當查明。據目前辯護人瞭解到的情況,尚無“不能查證屬實”的信息反饋。為打擊犯罪鼓勵檢舉他人犯罪,懇請貴院對被告人的檢舉鄭某的犯罪情節核實。

綜上所述,被告人周某雖然構成犯罪,但有以上從輕減輕情節。懇請貴院以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告人周某做出較輕的量刑。

以上辯護意見,望合議庭採納。

  辯護人:XX律師事務所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