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羈押的中止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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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被羈押的中止審理嗎?

被告被羈押的中止審理嗎?

可以中止審理,因為被告現在的身份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正在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刑事審判階段,如果在判決後收監,那麼就在監獄開庭。看守所不能開庭。

二、刑訴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當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相關案件後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判決,民事訴訟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審結也是體現了司法的效率,當在受理案件沒有做出判決前出現了一些無法繼續審理的情況下,法院也是會中止案件的審理,當造成中止審理的情形消失後也是會恢復審判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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