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一方為羈押的人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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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被告一方為羈押的人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被羈押人員不能出庭的法院需要中止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對被羈押的罪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
可以起訴,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三、羈押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逮捕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如果僅僅是民事糾紛的話被告方是不會被羈押的,被羈押的對象都是犯罪嫌疑人,是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可是,被告方即便是被判刑了,但自己跟被告存在着的民事糾紛,還是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