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羈押的被告人不到庭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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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羈押的被告人不到庭如何處理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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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被告人不到庭怎麼辦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後視為被告已簽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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