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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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下列人員應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積極參加的;
(3)其他參加的。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已經着手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經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一般來説,本罪情節的輕重和立案標準主要依據犯罪主體的情況而定。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二、武裝暴亂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 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
武裝暴亂叛亂罪都是對於我國的治安以及國家安全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危害的行為,而這種行為非常有可能影響到民眾的人身健康以及個人的財產安全,因此對國家的執法以及執政都會造成一定的危害,量刑標準對於首要分子一般在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