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叛亂、暴亂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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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一樣嗎?

一、武裝叛亂、暴亂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在武裝叛亂、暴亂的過程中,行為人往往同時實施殺人、傷害、爆炸、放火、搶劫等行為。但這些行為已包含於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之中,屬於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的特徵是什麼?

1.構成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都必須具有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的具體行為。其中,這裏規定的“組織、策劃、實施”的基本含義與《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是一致的,故不再贅述。

3.必須是具有“武裝”性質。所謂“武裝”,是指叛亂者或者暴亂者在實施犯罪行為中,攜帶或使用了槍、炮等武器,與國家和政府進行對抗。如果行為人沒有攜帶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塊等,則不能構成武裝叛亂、暴亂罪。武裝叛亂行為與武裝暴亂行為的主要區別,就是在於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者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而與國家和政府進行武裝對抗的,就是武裝叛亂;如果行為人沒有上述意圖和目的,只是直接與國家和政府武裝對抗的,則是武裝暴亂。當然,在武裝暴亂的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可能也會與境外的一些敵對勢力相勾結,但其叛亂活動主要是針對政府;而武裝叛亂,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

對於武裝叛亂、暴亂罪來説,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不一樣的,本罪的犯罪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需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在客觀方面要有叛亂的行為存在,構成這項罪名之後,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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