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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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的處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採取武裝對抗的形式,以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或者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而反叛國家和政府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認定是什麼?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在此問題上,特別應注意劃清本罪與一般羣眾鬧事的界限。本罪的行為人具有破壞人民的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一般的羣眾鬧事的起因往往是由於對黨和國家的某些政策不瞭解,或者提出的某些要求和願望未能得到滿足,或者有關部門對某些問題處理不當致使矛盾激化等,但都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有的羣眾鬧事事件也會出現一些衝擊國家機關,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毀壞財物等過激行為,甚至還會混入個別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犯罪分子藉機煽動,進行犯罪活動。對此情況,要明確整個事件的實質,做到區別對待。對於羣眾鬧事應以説服教育為主,對於個別藉機進行犯罪活動並已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依法予以懲處。

2.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行為,就構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3.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在武裝叛亂、暴亂犯罪過程中,往往同時具有殺人、傷害、搶劫、放火等破壞活動,這些行為已被涵蓋於本罪武裝叛亂、暴亂的實行行為之中,儘管形式上觸犯了其他罪名,並不構成數罪,而只能按本罪一罪處罰。但是,如果叛亂、暴亂分子在叛亂、暴亂之外又實施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如投敵叛變等,則構成數罪並應予以並罰。

綜上所述,構成武裝叛亂、暴亂罪既遂的,對於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人,一般會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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