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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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對武裝叛亂、暴亂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對實施武裝叛亂、暴亂的下列人員應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積極參加的;

(3)其他參加的。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只要行為人已經着手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經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一般來説,本罪情節的輕重和立案標準主要依據犯罪主體的情況而定。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的,構成武裝叛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暴亂的,構成武裝暴亂罪。

構成武裝叛亂、暴亂罪應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二、武裝叛亂、暴亂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社會主義制度。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整體性。所謂策劃,是指為武裝叛亂、暴亂而暗中密謀、籌劃,實際上是處於一切種罪預備狀態。所謂實施,是指已經着手,正式開始實行武裝叛亂、暴亂的活動。兩者行為特徵區別是,一個是武裝叛亂,一個是武裝暴亂。所謂武裝叛亂,是指行為人使用槍炮或其他軍事武器、裝備等武裝形式,以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的組織或敵對勢力而公開進行反叛國家和政府的行為。武裝叛亂並不完全等同於持械聚眾叛亂。所謂武裝暴亂,是指行為人採取武裝形式如攜帶或使用槍炮或其他武器進行殺人放火、破壞道路橋樑、搶劫檔案、軍火或其他設施、物資,破壞社會秩序等,與國家進行對抗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攜帶、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塊等一般暴力時,則不宜作武裝暴亂對待。從兩罪行為看,都是使用武器與政府發生武裝衝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武器尚未來得及被使用,或者沒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為人攜帶武器進行叛亂或暴亂活動,而不管其是否實際使用,都不會影響武裝叛亂罪或武裝暴亂罪的構成。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能成為這兩種犯罪的主體。進行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犯罪,實踐中往往是多人或眾人所為,例如某種組織或集團所為,單個人是不可能進行這兩種犯罪活動;個人如果具有這種行為的,應依本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定罪處刑。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

武裝叛亂、暴亂罪的犯罪行為人包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其他參加的人等,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是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社會主義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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