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能否逮捕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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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能否逮捕被告方

一、自訴案件能否逮捕被告方?

自訴案件中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逮捕被告方,自訴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自訴案件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可以調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訴;

2、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3、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五、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一般來説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

2、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2)自訴人有權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3、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4、舉證責任不同。自訴人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5、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總的來説,我國法律制度並沒有規定過逮捕只適用於公訴案件,不管在公訴還是自訴案件中,逮捕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例如相關的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並且有逮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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