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國家機關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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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機關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一、在我國國家機關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並在職工發生工傷後30日內向所在地的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義務

工傷指的是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用人單位不予申請工傷認定時,職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規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行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該1年的期限為除斥期間,一旦超過則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同時,本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律師認為,有些單位為了避免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職工發生工傷時不予申請工傷認定,法律針對此種情形作了專門規定,即如果單位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且用人單位要為自己怠於履行義務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為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工傷認定程序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勞動鑑定程序如下:

1、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衞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説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申請工傷是勞動者的權利,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其他屬性公司的工作認為,這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基本權利而規定的。對此,也有比較完善的法律和工傷認定程序,我們只需依法按照相關流程辦理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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