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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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規定是什麼?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次修訂,刪除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的“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增加了“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

同樣,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刪除了“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增加了“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

這意味着,一方面,刑法上的假藥、劣藥不再明確依據《 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列舉的屬於假藥、劣藥的情形來認定,需要從個案具體分析,更多從實質層面來加以判斷認定,今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範圍有可能會出現擴大化的趨勢。另一方面將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情形入罪,相當於新增了提供假藥、劣藥罪兩個罪名。

同時,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也刪除了“ 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的規定,對於生產、銷售以及提供劣藥的,在處以罰金時不再設置明確的上下限,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案情判處罰金。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條款,對於在生產、銷售、進口以及註冊藥品過程中,違反 藥品管理法規,存在該條款所列明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處以刑罰,增設了違規生產、銷售、進口、註冊藥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屬於假藥、劣藥的情形的認定, 需要從個案具體分析,更多從實質層面來加以判斷認定,今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範圍有可能會出現擴大化的趨勢。另一方面將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情形入罪,相當於新增了提供假藥、劣藥罪兩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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