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病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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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有關補貼或獎勵的,一經查實,立即停止發放,並追回相應款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工作人員,要依據相關規定嚴肅查處、追究其本人和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公務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病假如何處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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