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提供假材料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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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人在申請辦理公證過程中,故意向公證機構提供偽造、變造、買賣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行為人在申請辦理公證過程中,故意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行為人在申請辦理公證過程中,有故意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行為人在申請辦理公證過程中,有故意偽造、變造、買賣或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證提供假材料後果

法律依據:《公證法》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
(二)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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