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一審認罪認罰後上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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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一審認罪認罰後上訴可以嗎?

被告人一審認罪認罰後上訴可以嗎?

被告人一審認罪認罰後可以上訴。

將上訴的認罪認罰案件劃分以下兩個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被告人認罪認罰,在一審中已經與檢察機關達成了量刑協議簽署了具結書,一審法院採納指控罪名,在量刑建議範圍內做出判決;第二種情形是被告人與檢察機關達成量刑協議簽署了具結書,但一審法院未採納量刑建議,在量刑建議之外做出判決。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可以對被告人的上訴權進行適當限制。量刑協議和具結書具有契約性質,被告人和檢察機關均受到具結書的約束[25]。由於被告人違背了承諾,受到不利的後果與制裁具有正當性,檢察院就其違反承諾進行抗訴具備正當性。如被告人上訴且檢察機關抗訴,法院需要審查全案事實,審查犯罪的性質,情節,動機等因素,結合被告人上訴理由進行處理。如一審判決沒有錯誤或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以量刑過重或無罪等理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應當維持原判,即使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反悔原判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抗訴,法院同樣不得加重處罰。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需進行進一步的分類。第一種亞分類是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且處罰重於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第二種亞分類是法院的處罰輕於量刑建議,或單純宣告有罪,或無罪判決。就第一種亞分類而言,由於被告人接受量刑協議簽署具結書的合理期待完全落空,因此當然享有完全的上訴權,按照上文的第一種情形處理即可,即二審不得加重處罰;如一審判決存在法律規定的錯誤,檢察機關才可抗訴,以量刑過輕抗訴在本情形中不具有可行性和意義。就第二種亞分類而言,由於被告人獲得了更多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受到量刑協議的約束,按照上文的第二種情形處理即可。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不服裁判即可提出上訴,但不要求被告人上訴採用特定的形式,並不要求其説明上訴的理由與請求。這一規定與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性質顯然是不匹配的。可在日後的立法和釋法中規定認罪認罰案件的被告人上訴應當説明上訴理由:對於採取書面上訴的被告人,可要求其寫明上訴的理由;對口頭上訴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建議被告人或辯護人改採書面上訴並寫明上訴理由;如其堅持口頭上訴,二審法院應當詢問其上訴理由並記錄在案,在二審審理中予以重點審查。

為保障被告人上訴權的行使,應嚴格限制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在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檢察機關應當抗訴,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經常因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上訴而提起抗訴,二審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罰。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如被告人與檢察院達成了量刑協議並簽署具結書,檢察院抗訴應當被限制,宜限於被告人惡意上訴,量刑錯誤,事實錯誤和枉法裁判等四種情形。此外,如果被告人沒有與檢察機關達成量刑協議未簽署具結書,那麼檢察機關無權以量刑過輕為由抗訴。

一審判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仍然可以上訴。這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一審中被告人與檢察機關達成了量刑協議,並在建議範圍內獲得量刑。另一種是檢察機關並沒有在建議範圍內對犯罪嫌疑人量刑,但法律都給與被告人上訴權,並且檢察機關不能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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