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與新罪屬於同一種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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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罪與新罪屬於同一種罪嗎

漏罪與新罪屬於同一種罪嗎

不屬於同一種罪,因為兩者是有區別的。漏罪是指在法院審理之前就已經犯罪,但是法院審理的時候沒有被偵破,沒有被發現,在服刑階段發現之前還有觸犯的罪名沒有經過法院審理。新罪是指在服刑期間重新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漏罪的相關條款有哪些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併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後,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後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後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對漏罪的數罪併罰,執行“先並後減”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期。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所以漏罪與新罪不屬於同一種罪,兩者的區別可以通過上述內容來了解,在實際生活中確實也可能會發生類似的情況,如果是同時犯了漏罪與新罪,兩者是會一起來處罰的,當時也會根據相關的實際規定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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