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侮辱罪屬於親告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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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的侮辱罪屬於親告罪嗎?
一般的侮辱罪屬於親告罪,親告罪包括:
1、侮辱罪(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誹謗罪(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該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虐待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5、侵佔罪。
二、自訴狀的寫法
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其年齡)
案由和訴訟請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造成的後果。有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的,在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清。理由應闡明被告人構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證據、證人在事實部分已經寫明,此處只需點明證據名稱、證人詳細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三、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現實生活中,可能有一部分人物認為親告罪是某個具體的犯罪行為,其實按照親告罪的字面意思來理解的話,就是説受害人自己不到法院起訴,那司法機關也不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且親告罪不能到公安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