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辯護錯誤可更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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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辯護錯誤可更改嗎?

民事訴訟辯護錯誤可更改嗎?

可以,提交補充辯護意見,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民事訴訟案件是沒有辯護人的,刑事案件才有辯護人。民事案件是可以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就相當於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時,最多可以委託2名代理人,而代理人可以是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其他具有代理資格的公民等人,委託代理人要向法院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且要委託人和代理人共同簽字。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點是什麼?

1、在民事訴訟中,有廣義的當事人與狹義的當事人之分。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單一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羣體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則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是指因自身相關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3、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徵: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因為自身相關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三、民事訴訟被告找不到人怎麼辦?

民事訴訟找不到被告人可以公告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辯護錯誤可以更改,要重新提交代理詞,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當事人是指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與自身民事權益相關而引發的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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