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怎樣解除辯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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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怎樣解除辯護關係?

一、民事訴訟中怎樣解除辯護委託關係?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與律師的委託關係。解除時,需要通知律師解除委託合同,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不需要通知法院解除委託的情況。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都有哪些?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閲卷權和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面和通信。《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項權利。

4、提出辯護意見權。《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參加民事訴訟的時候,往往要委託律師給自己寫訴訟狀或者辯護詞,雙方建立了委託關係。如果後期要變更辯護人也是可以,只要出具一份聲明就行,説明解除雙方委託關係。作為辯護人,應該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履行自己的義務,給當事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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