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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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當中,有時由於案件的時間或者證據等限制,當事人會選擇保全。但是由於一些流程上的差錯,民事訴訟案件當中會出現保全錯誤的情況,阻礙案件的進程。那麼民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有哪些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有哪些?  

(一)當事人申請錯誤的情形。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有:

1、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資金、實物、賬户等申請了保全措施,影響了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在利潤上遭受損失。

2、由於財產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請人的某些財物或產品等,使被申請人無法履行與他人的合同,而導致承擔違約責任遭受損失。

3、申請人申請對某項特定物進行了財產保全,使被申請人無法從事特定活動而造成損失。

4、申請人故意或過失申請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造成了案外人的財產損失。

5、因為錯誤的申請財產保全,致使被申請人在商業信譽、企業形象上遭受損失。

6、被申請人損失還包括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起訴後又撤訴、申請保全後又主動申請撤銷保全的也不能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有些情形下造成的損失不能作為申請錯誤造成的,當然也就不能由申請人來承擔責任。比方説,申請人的申請沒有問題,但是法院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超出了申請範圍或者方法不當,造成了被申請人的損失;即使不進行財產的保全也必然會出現的損失;雖然是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但被申請人完全可以採取措施避免的損失等等。

(二)法院進行財產保全錯誤或保全不當造成損失的情形。  

法院的原因造成財產保全損失的情形主要有:

1、錯誤保全了案外人的財產。

2、保全財產超出了申請保全方訴訟請求的數額。

3、申請方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擔保而做出財產保全裁定。

4、對被保全財物保管不當。

5、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時未通知有關部門造成損失。

6、被保全財產在保全過程中被處理而未採取相應措施造成損失。

7、保全相關財產後未及時通知財產權利人造成損失。

8、重複保全等等。 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救濟

對於財產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認定,須關注兩個要件:一是確實有實際損失的存在。二是損失的出現與財產保全錯誤有因果關係。只有兩者同時具備,方可認定是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

那麼財產保全錯誤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呢?我們認為應當按照不同情形進行區分:

(一)由於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所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負責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申請人通過財產保全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又限制申請人濫用財產保全侵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

(二)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正當,但造成了損失,應當由敗訴方承擔。這是因為保全申請的合法與否是建立在訴訟請求成立與否的基礎上的。申請人如果勝訴,意味着其訴訟請求成立,保全申請也是合法的,因而損失責任應當由被申請人自行負擔。相反,如果申請人敗訴,則應由申請人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當然,對於難以區分勝負或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則應按公平原則協商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

(三)法院主動採取保全措施錯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法院承擔。如果主動裁定財產保全沒有錯誤但是也造成了損失就同上面所説的由敗訴方來承擔。另外,法院裁定的財產保全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保全不當而造成損失則法院不可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

確認了賠償主體之後,再來看損失的認定.錯誤申請財產保全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從實質上看是一種侵權行為,欲確認是否因錯誤的財產保全而導致損失發生,需如前所述看兩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而且只有遭受了實際損失,被申請人才有權要求責任人做相應賠償.這種賠償是具有補償性的,無損失則無賠償,實際損失的存在不僅是認定財產保全造成損失必須具備的要件,也是追究賠償主體責任的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錯誤補救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有哪些該問題主要由主體決定。一般情況下來説,由當事人本人造成的保全錯誤由本人承擔資金上的損失,由法院或者是辯護律師造成過錯時,則按照損失的程度進行相應的追究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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