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中金額較大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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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中金額較大怎麼認定

一、貪污罪中金額較大怎麼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可得知,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也就是説當貪污數額達到三萬,則可能會被判處刑罰了。

另外,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貪污罪的認定

認定貪污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主體須為國家工作人員

依照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依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收、正有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徵代繳税款,有掛計劃生育、户籍、徵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產的,以貪污罪論處。根據刑法第382條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視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二)利用職務的便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1、公共財物的範圍。依照刑法第91條的規定,公共財產(這裏等同於公共財物)是指下列財產:(1)國有財產;(2)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3)用於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有財產,以共有財產論。

2、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貪污罪須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即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所謂侵吞公共財物,是指將本不屬於自己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或者歸第三人所有;所謂竊取公共財物,是指以不合法的手段自認為祕密取得公共財物。所謂騙取公共財物,是指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他手段,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除了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手段之外,採取的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辦法,如先實施挪用公款行為,然後再攜款潛逃;再比如採用內外勾結的辦法,將公共財物以所謂合法的形式暫時劃歸第三人所有,然後再迂迴據為己有的辦法等等。

貪污罪中金額較大怎麼認定?上文已經就該問題進行了解答。在認定貪污犯罪的時候,一方面可以從貪污的數額入手,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具體的犯罪情節。有些時候即使貪污的數額未達到三萬元,但有法定情形的,那麼也可以認定構成貪污罪。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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