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玩忽職守的有哪些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玩忽職守包括:

屬於玩忽職守的有哪些行為?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指使他人為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或者實施其他濫用職權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論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於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的行為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認定,具體包括不認真履行職責,未履行職守,擅離職守,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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