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能決定刑事拘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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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能決定刑事拘留嗎

一、檢察院能決定刑事拘留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符合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拘留。但是刑事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其他行使公安機關職權的機關。

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1.有權決定拘留;

2.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

A.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B.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條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二、人民檢察院與留置措施銜接的拘留期限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拘留意味着涉嫌了刑事犯罪,公安為了便於偵查,就進行刑事拘留。一般刑拘是三天,不過可以延長到7天,如果情節嚴重或者結夥、流竄作案的,最長可以刑拘30天。刑拘期滿後可以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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