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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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什麼意思?

已被判刑的犯罪人員需要進監獄服刑,在獄中若表現突出或良好,可以減刑,原本罪行情節較輕微的或是自身情況特殊的人員也可緩刑。緩刑從屬於所判定的主刑,緩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違反規定的可不執行主刑。但緩刑期間要做好隨時到法院的準備,且沒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以下是有期徒刑緩刑什麼意思等相關解答:

一、關於緩刑的法規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程序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對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者或孕婦、哺乳期婦女等會被宣告緩刑,緩刑期間須被限制自由,遵守相關規定。考研時間有不同的時常,有最低限制,再次違法的人執行原判。已經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者屬於特殊的緩刑,減刑後的刑期也有限制。若有法律問題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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