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判死緩不得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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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判死緩不得限制減刑?

一、什麼叫判死緩不得限制減刑?

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因其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包括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有團火黑社會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參與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判決結果限制減刑。這也是因為這幾種罪對社會危害性極大,性質惡劣的都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才是,但是如果存在有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判有死緩的,在判決結果上也能夠滿足限制減刑的條件。死緩分二種,一種是普通死緩另一種是限制減刑的。

普通死緩最少的服刑期十七年,也就是最少在牢裏呆十七年。而限制減刑的是二十五前,也就是最少呆二十五年。死緩全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它也是死刑的一種刑罰。在二年考驗期內沒故意犯罪才有機會減為無期,有立功或重大立功也可直接減為有期徒刑。

二、刑法對有關死緩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定可以大致判決刑期: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犯罪分子在進行判決處理時,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的。另外,對於犯罪罪名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惡劣影響也是屬於量刑判決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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