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死緩不得減刑的內容是什麼?
刑法的實施,對於制約人民的行為,構成和諧社會有着重要的作用,有了刑法可以知道違法犯罪的行為以及應該受到的懲罰,為了可以適應社會的發展,我國有關部門對刑法進行了修正,頒佈了新刑法,新刑法制定了很多新的章程規定,其中最引起關注的就是,新刑法死緩不得減刑的規定,今天我們來看看相關內容有哪些。
一、死緩
死緩的全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換句話説,法院的判詞包含了兩個部分:判處死刑;決定在什麼時候執行。並沒有一種獨立的刑罰叫做“死緩”。
判斷被判死緩的罪犯兩年後是否執行死刑,從四個要點把握:
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二、刑法死緩不得減刑的情況
1、刑法規定犯貪污罪的,特定情形下,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4、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5、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有很多情況下,死緩是可以減刑的,但是新刑法有了新刑法死緩不得減刑的規定,新刑法死緩不得減刑指的是貪污犯罪的,貪污犯罪的損害了人民的基本利益,辜負了人民對其最基本的信任,導致了社會很多不安定因素的發生,因為我國新刑法規定對於貪污金額比較多,且情節比較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死緩期限到了之後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