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間接正犯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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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間接正犯的要求是什麼?

構成間接正犯的要求是什麼?

1、構成間接正犯的要求客觀上對實行者具有支配力;主觀上對實行者有支配的故意。

間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者在犯罪實現的過程中居於支配的地位,亦即,必須控制了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的實現。

間接正犯的本質就是將他人當作自己犯罪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成立共犯,因此間接正犯在所利用之罪的範圍內與共犯是排斥的。

2、間接正犯的類型

1)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

3)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在山上打獵,甲明知前方是人卻對乙説“前面是隻熊”,乙信以為真,開槍導致被害人死亡。甲利用了不知情乙的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4)利用故意的工具。

5)利用他人的不為罪行為。

這包括利用他人的無罪過行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還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為罪行為。

二、正犯可以被分為哪幾類?

1、單獨正犯

共同犯罪中獨自 一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

2、共同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構成共同正犯必須具備的要件是:

①主觀要件。必須對同一犯罪行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並有犯意的聯繫。

②客觀要件。必須是共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

3、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

從形式上看,間接正犯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種。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或者被利用者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構成共同犯罪。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之中,可能會發現具備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並沒有自己親自去實施犯罪行為,而是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或者是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犯罪,根據規定,此類並未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者,可能會被認定為是間接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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