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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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

1、教唆犯的客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2、教唆犯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構成教唆犯的主體一般是已滿十六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教唆對象必須是特定的,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教唆對象的認定

對教唆對象的限定,涉及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關係。如果採取極端從屬性説,則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採取限制從屬性説,則教唆對象可以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但這裏的無責任能力的人,也必須是有一定規範意識的人,如果教唆像幼兒或高度的精神病患者這樣的缺乏規範意識的人犯罪,則應以間接正犯論處。

教唆對象原則上必須是實際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人。換言之,雖然沒有達到法定年齡,但事實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也能成為教唆對象。另一方面,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卻又具有責任阻卻事由的情況下,仍應肯定教唆犯的成立。成立教唆犯,必須有唆使他人實行犯罪的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進而使之實行犯罪。行為人故意地導致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原則上成立間接正犯。

需要説明的是,成立教唆犯,雖然以被教唆者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前提(限制從屬性説),但並不以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故意為前提。

對於教唆犯罪的處罰,應當首先對教唆犯罪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進行合法認定,必須在成立上述不同的違法行為和要件下才可以認定違法事實,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有異議的,或者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申請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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