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怎麼處理 - 具體情況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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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怎麼處理,具體情況有幾種

死緩又叫做死刑緩期執行,這是屬於死刑當中的一種,一般對於可以不需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通常都是判處死緩。而死緩的緩刑期限為2年,那麼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又該如何處理呢?具體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怎麼處理

刑訴法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的處理)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本條是關於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的處理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叮減為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有的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雖然沒有故意犯罪,但也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人提出,對這樣的罪犯可以延長其死緩的考驗期限,視其在延長的死緩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再作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意見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死緩的考驗期限能夠任意延長的話,那麼本法所規定的二年期滿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對於既沒有故意犯罪,又沒有悔改表現的死緩犯,應當認為他們還存在着改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滿以後,應當減為無期徒刑。這樣處理,有利於教育感化犯罪分子,為以後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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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緩減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應減為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才能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等嚴重新罪的行為;有人認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違反監規行為及又犯新罪的行為;另有人則認為,只要有不認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為等,均應視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此外,原刑法對於死緩執行期間既無悔改或立功表現又無。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表現的罪犯如何處理,未作明文規定。1996年3月17日修改後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作了如是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無疑,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應,本法也應當明確規定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同時,對於死緩執行期間沒有實行故意犯罪的死緩犯罪,應一律減刑,其中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其餘的應減為無期徒刑。因此,應當正確加以理解,並從嚴掌握。從審判實踐來看,死緩犯確屬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是極少數。在確定構成故意犯罪時,通常以犯新罪為條件,並結合全案進行分析。只有確實達到故意犯罪的,才能執行死刑。對於那些雖有一般違反監規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綜觀全案,尚構不成故意犯罪的,因而不能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過失犯罪不構成執行死刑的條件。

3.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本條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這裏並無期滿以後的規定,這與死緩裁定減刑必須二年期滿以後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緩犯在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間內,故意犯罪而又查證屬實的,隨時都可以依法核准執行死刑。但是,如果是在緩期工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視為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准死刑。對這種罪犯,應當依法予以減刑,然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訴、審判,作出判決。509只有當所犯新罪是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才能執行死刑。

死緩犯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是二年,但是,這並不是説故意犯罪的死緩犯只有等到二年期滿以後才能執行死刑。如果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期限之內故意犯罪,只要經查證屬實的,就可以隨時執行死刑,而不必也不應該等二年期滿。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應當由對其擔負監管任務的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審核同意後,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應當注意的是,對死緩犯執行死刑,必須報請有核準死刑權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而不應當重新起訴,另行判決。

對於死緩期滿後處理,一般是分為了兩種情況的,即減刑和執行死刑。其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有悔罪表現或有重大立功的話,就會減刑。但要是再故意犯罪的話,則就會報請最高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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