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監視居住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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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監視居住條件是什麼?

法院判決監視居住條件是什麼?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如何執行監視居住?

(一)監視居住的決定與交付執行。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具體操作程序為: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准後,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執行部門的名稱等內容,並向被監視居住人宣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部門。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與期限。監視居住由公安機構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部門,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相比較,雖然其適用的範圍相同,但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嚴厲。儘管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能因此而將被監視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三、監視居住的一般程序步驟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由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佈,並由其本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告知其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檢察院、法院在宣佈後要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要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申請監視居住,對於監視居住的決定,可以由公安機構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實施起來是由公安機構執行的,如果案子涉及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應當由國安局來執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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